骗取贷款案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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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市龙玺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骗取贷款案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孙金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