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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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店群谊超市、周村日晶群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第4640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张店群谊超市、周村日晶群谊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两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