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8民初358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29665Q,住***。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177083元、公共维修基金1683元及利息30104.11元(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利息另计),共计208870.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鹿邑县××办事处××与××交叉口西南角房屋××套,当日,原告将购房款177083元、公共维修基金1683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两份。后由于被告原因,该房屋一直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被告行为存在根本违约,酿成纠纷。 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退还购房款177083元、维修基金1683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退还原告***购房款177083元、1683元,共计178766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退还完毕; 三、原告***自愿放弃购房款利息; 四、双方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4433.06元,减半收取2216.53元,由被告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现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冬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