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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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49.5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暂算至2020年8月13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保全费104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