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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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欠款本金9458.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行截至2020年5月18日产生的利息605.14元、违约金499.21元及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河北银行ETC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