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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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维尔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淄博百萃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12397.81元、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329279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维尔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淄博百萃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维尔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淄博百萃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32元、由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维尔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淄博百萃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