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味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860元,除去已收到到的13000元,剩余的1388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齐河县山东味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负担634元,由被告***、齐河县山东味思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