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恒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金乡县聚龙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乡县聚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原告与被告金乡县聚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乡农商银行)流借字(2017)年第B097号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金乡县万凯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6元,由被告金乡县聚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