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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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分别为:

1.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王官庄支行、账号:000000708003200000018,期限为一年。

2.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洛口支行、账号:11×××70,期限为一年。

3.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舜耕支行、账号:8112501012200571031000001,期限为一年。

4.开户行:光大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号:77×××45,期限为一年。

5.开户行:浦发银行济南山大路支行、账号:74×××93,期限为一年。

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370501616108000011101,期限为一年。

7.开户行: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15×××17,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号为鲁A×××**、鲁A×××**、鲁A×××**、鲁A×××**、鲁A×××**,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分别为: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账号:16×××50,期限为一年。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账号:***01561、账号:370696908520005691800,期限为一年。

3.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花园支行、账号:62×××67,期限为一年。

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翰林支行、账号:62170023400064224991561,期限为一年。

四、以上保全价值共计1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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