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
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
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滨州博兴县千乘企业重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协华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滨州博兴县千乘企业重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借款本金22499997.02元以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3646022.07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滨州博兴县千乘企业重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滨州博兴县千乘企业重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对山东省博兴县协华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70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博)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027号),就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人民币27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上述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滨州博兴县千乘企业重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18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协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志喜

人民陪审员  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刘沙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卞孟欣

书记员罗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