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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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龙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金石银诺工贸有限公司 泰安市亚泰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亚泰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4万元,利息1198363.1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款及罚息利率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泰安市亚泰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泰安市金石银诺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兴龙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泰安市亚泰钢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