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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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鹏冶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华鹏冶炼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82900.00元及截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1556984.8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5.52%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重庆华鹏冶炼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601300股用于质押的股份【股份质押登记证明:2016XXXXXXXX001;出质人:***;持有人编码:Z00018XXXX;质权人名称: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证券代码:HK3XXX;证券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质押股份数量(股):601300股】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12.00元,由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负担426.00元,由被告重庆华鹏冶炼有限公司负担24886.00元(此费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重庆华鹏冶炼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