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华阳煤矿支护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5893号 原告:泰安市华阳煤矿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兆文,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华阳煤矿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华阳煤矿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华阳煤矿支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宗振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傅洋洋 书记员杨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