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412,500元并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以482,5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3日;以412,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4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本金、利息偿还顺序为先本后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9元,由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