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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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2028.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计2544元,由原告***负担79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1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