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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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包含被告***已支付的30024.05元、原告已支付的455元、第二次手术需住院费6000元在内)36479.05元、误工费2935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含***支付4000元在内)9800元、伤残赔偿金2242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其妻子路某某探亲误工费84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280元,以上各项共计110580.05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清结,其中被告***已支付的现金11000元、护理费4000元、医疗费30024.05元,于执行时从中扣减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65556元。 二、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付义务与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互间分担的责任份额比例各为5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