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5民初12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木,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QPC066。

法定代表人:王思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凇,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定于2020年11月5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远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旦其

书记员严夏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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