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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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205558.51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支行账号622********52895579;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12000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支行账号622********52895579;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50195.78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邮政银行珠海市南屏支行账号621*************681;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4元,减半收取1044.32元,由原告***负担122.09元,原告***负担42.17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40.6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3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