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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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46656)及《补充协议》,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撤销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办理解除合同的全部手续; 二、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1075.55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以原告支付的每笔代偿款之日起,以每笔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分别计算利息至以上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