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55.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67.31元为基数,从次月第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累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1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迳付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