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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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15年6月,欠利息3.36万元。1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56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以5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68元,由被告***、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