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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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一言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郯城港上颜湖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16071.9元、护理费6593.6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600元,计款109423.5元。扣减已赔偿的39551元,应再赔偿6987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6818.8元、内固定取出费用19000元、营养费2400元,计款28218.8元的70%,即款19753.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账号62×××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329元,被告***负担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