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汇众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华冠精冲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西马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华冠精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汇众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59705.39元,利息340.19元,合计260045.58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汇众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2220元,合计5363元,由原告镇江汇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被告武汉华冠精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