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大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大郑支行借款8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利息。被告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