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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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的劳务费用1199753.50元,并返还保证金2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以上义务时负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再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