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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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129300.23元以及截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6667.40元、罚息556.6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129300.23元加应付未付利息666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律师费7826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2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