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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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照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照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20年4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20年7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 被告郑州照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及保险服务费900元,共计29000元; 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7元、保全费2204元,由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郑州照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