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17003757724)已于2020年4月7日解除,双方并协助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339176号);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5705.13元、违约金116689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计1597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负担1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