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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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114773.9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6月11日的借款利息4211.56元,合计118985.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14773.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汇泉路*号附*号*-*房屋抵押物在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