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签订的《佛山市鑫钢宏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515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66000元给原告***;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990元,由原告负担378元,被告佛山市鑫钢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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