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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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以及利息189253.33元(利息以18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以及利息189253.33元(利息以188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及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号车位;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号车位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97.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钜兴顺家具材料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