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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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声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五维微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430000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声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五维微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五维微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声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6-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