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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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1033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忆,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8876XP

负责人:王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孙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威,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浩,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盐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忆、被告天安天津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被告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平安盐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及证据:由被告赔偿,无证据。

被告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主张及证据: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需要先扣除无责交强赔偿限额,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已通过(2019)津0111民初13972民事调解中赔偿另一伤者周磊医疗费2438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1069.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907.5元;案外赔偿同事故另一伤者尹志彬医疗费300元、误工费700元,共计1000元。

被告平安盐城中心支公司主张及证据:同意在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损失,已通过(2019)津0111民初13972民事调解中赔偿另一伤者周磊390.75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主张及证据:同意在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损失,已通过(2019)津0111民初13972民事调解中赔偿另一伤者周磊390.75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十五、已获赔情况:(2020)津011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及案外人丰赤兵获赔2019.10.16-2019.11.25共计41天停运损失16478.5元。

十六、垫付情况:无。

十七、医疗费数额:57686.19元。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5092.5元(此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大沽路支行,卡号:6222********);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09.25元(此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大沽路支行,卡号:6222********);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1609.25元(此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大沽路支行,卡号:6222********);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417.28元(此款汇入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大沽路支行,卡号:6222********);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负担69.1元(已收讫),由被告***负担667.7元(此款经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原告不再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丹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韩晓凤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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