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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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9873.2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江都路支行,账号:6228********);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负担457.6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31.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鉴定费3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