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紫荆海润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中通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高锐视讯有限公司
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308243980.11元。

二、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834708.61元(暂算至2019年8月14日,此后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8243980.1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

三、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名义货价3130000元。

四、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五、被告河北中通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紫荆海润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在上述第一至四项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得以清偿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华融租赁(14)直字第1410753100号]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八、驳回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98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54848元,由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1505元。由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3343元,被告紫荆海润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蚌埠市安大矿业有限公司全额连带负担;被告河北中通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88020元。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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