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俄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津0104执1131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津0104执1131号案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俄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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