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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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亿元、合同期内的利息1,040,345元、罚息(以1.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从应付罚息中对已付10.85元予以扣减)、复利(以合同期内利息1,040,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澳镇××花园××栋××(深房地字第××号)和××花园××栋××(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24000000股“兆新股份”证券代码002256)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债券利息)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股票及其孳息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持有的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股权得之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07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共计662,072.03元,由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