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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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548.66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城支行账号623*************752; 二、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将垫付款3000元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为25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