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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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220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何艳艳,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罗磊,公司员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鸣,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门支公司)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花都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鸣、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6690.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555元),由被告***负担1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49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武晓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红梅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