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越秀区黄**路57号101房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应将广州市越秀区黄**路57号101房腾空交还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每月按336元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被告***应按照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每月按336元计算);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交还房屋违约金(每月按336元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被告***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广州南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