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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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7611.62元,款项汇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安市钵池支局,账号:62×××1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被告***负担51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负担1000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款项直接汇至原告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的缴费账号为:62×××55;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48;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3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的缴费账号为:62×××22)。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