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市经开区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七里源小区商业用房的业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前期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299448元,扣减已付物业服务费183776.64元后,还应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15671.36元; 二、被告眉山市经开区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前期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127684.8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2元,由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七里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七里源小区商业用房业主负担3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