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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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9900元; 三、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19元由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