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 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对被申请人青岛天能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鲁1603民初1942号案件中的过付款55000元予以冻结,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