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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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瀛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初530号 原告:青岛瀛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宿晓,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青岛瀛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续。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青岛瀛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利华 审判员郭静 审判员刘圣林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杨 书记员孔帅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