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1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卓亿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6民初427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是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波,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卓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显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娟,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小芳,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请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09217.12元、营养费5250元(50元/天*10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50元/天*87天)、伤残赔偿金86559元(52460元*15年*0.11)、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50000元*0.12)、护理费12600元(120元/天*105天)、误工费17500元(2500元/月/30天*210天)、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45336.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

意见

被告***辩称: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没有垫付费用。

被告青岛卓亿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亿通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青岛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其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查明

事实

2018年7月27日1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B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AX**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惠山区北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汽锡柴北门口路段时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查明

事实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负该事故的责任。鲁鲁BX**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卓亿通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人寿青岛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1医院住院治疗,住***。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十级残疾,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未达10%)评定为十级残疾;其误工期(治疗休息期)210日,护理期105日,营养期105日为宜。***垫付鉴定费3060元。人寿青岛公司垫付10000元。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

判决

事项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32158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173元,由***负担252元,人寿青岛公司负担3921元,该款已由***预付,人寿青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菲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司林林

书记员牛凯旋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