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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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盐城市美凯奇服饰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5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6708.82元,合计赔偿307208.82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款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所涉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980.5元,鉴定费1760元,合计4740.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2950.5元、鉴定费1760元,合计4710.5元。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依据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和诉讼费的负担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297369.32元(开户行: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帐号:62×××63),给付被告***15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新北支行,帐号:62×××75)。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