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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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1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17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17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235354.3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546.9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8566.94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89.01元,由***负担8577.93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670.53元,财产保全费1867.01元,合计4537.54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费576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关于工程量造价的鉴定费18513.1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56.15元,***负担9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2.73元,由***负担865.82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元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5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