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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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 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04999.14元及罚息(截止至2018年3月1日的罚息为16296.13元,从2018年3月2日起以80499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继续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32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在最高限额3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最高限额2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最高限额150万元范围内、被告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9.04元,财产保全费4774.52元,合计17083.5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居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龙江鸿基座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杰创家具厂、佛山市尚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尚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