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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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8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44元,由原告***彬负担1544元,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